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稅率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份額,土地增值稅稅率表是關于各種不同情況制定的相關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則是在還沒有正確計算出,房地產項目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確保稅款平穩,均勻的流入國庫,而采取的預先征收的辦法,通常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1] 。
征收方法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為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系數為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系數為35%;
(5)房地產企業建設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法字[1995]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征收辦法。
納稅鑒證
稅務清算 是指公司解散后,為最終了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